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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見證,2018年03月23日。

涂OO:我的郵政帳戶被詐騙集團盜用,有多筆官司纏身,感謝神明的幫忙與李老師,讓我心安,官司大事化小,再次感謝。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】

涂OO。2018年2月8日留。

 

311071OOOO至股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

106年度營偵字第1OOO號
告訴人林OO 住臺北市中正區OOOO

被 告 蔡OO 女 32歲(民國74年OOOO)
住臺南市北門區OOOO 居高雄市鼓山區OOOO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R223OOOO號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,茲 敘述理由如下:

一、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移送意旨略以:被告蔡OO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使用,可能為他人用於財產犯罪,卻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,於不詳時、地,將其不知情之母親涂OO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70000OOOO號帳戶(下稱中華郵政帳戶),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供其詐騙使用。嗣取得被告母親 涂OO帳戶之人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,分別於民國106年9月6日13時 55分許,在臉書網站上,岸以「林雅婷」謊稱可代儲值支付 寶人民幣2000元,致被害人OOO誤信而於同日18時33分, 匯款新臺幣(下同)9.040 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,嗣因被 害人OOOO遲未收受上開人民幣2,000 元之儲值,始知受騙 ;已於106年9月7日19時許,在臉書網站上,岸以「林雅婷 」謊稱販售韓國團體演唱會門票,致告訴人林OO誤信而於 同日19時33分,匯款6,300元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;嗣因告 訴人林OO查覺有異請該詐騙集團成員匯還6,300 元,該詐騙集團成員遲未返還,始知受騙,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、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云云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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